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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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 108年08月09日)
第 1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命其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
二、未依許可內容使用。
三、使用行為對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之使用有加重影響之虞。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使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