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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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5年02月26日)
第 14 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
前項契約書應包括有效再利用檢核證明文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公民營清除機構許可證之影本,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或再利用量。
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
三、契約書有效期限。
四、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對其尚未清除或再利用完竣之事業廢棄物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