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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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5年02月26日)
第 18 條
本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追蹤查核,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