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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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5年02月26日)
第 3 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經本部許可。
事業廢棄物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者,得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