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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5年02月26日)
第 8 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四個月至六個月間,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逾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該許可之再利用業務。

展延之申請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者,本部得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