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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110年10月21日)
第 6 條
主辦機關於申請人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後,依下列程序辦理初審:
一、審查可行性評估報告,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二、依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公聽會。
三、與申請人協商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其涉及中央預算者,應依本法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四、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

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時,主辦機關依前項第一款審查後,按其可行性評估報告完整性及公共利益效益性,擇一人再續行辦理,並通知各申請人。但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其擇定人數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