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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 三 章 訓練、考試及發證 ( 111年08月11日)
第 11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前項不予發證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