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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 三 章 訓練、考試及發證 ( 111年08月11日)
第 12 條
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構)申請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