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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 三 章 訓練、考試及發證 ( 111年08月11日)
第 9 條
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五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得分達總(滿)分百分之七十以上,且個別課程無低於百分之五十情形者為及格。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