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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 108年02月21日)
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勘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二、前款通知無法送達時,得寄存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並於主管機關及村(里)辦公處公告之。

前項規定於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將國土計畫擬訂、變更之規劃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