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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0年08月17日)
第 10 條
顧問公司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