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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0年08月17日)
第 6 條
顧問公司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於七十二小時內依附表格式通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事實、業者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顧問公司發生前項事故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行政檢查,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