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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 111年11月10日)
第 7 條
本辦法業務所需補貼經費來源如下:
一、賑災專戶之民間捐款。
二、編列相關預算支應或運用相關基金配合支應。
三、其他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