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如下:
一、所得:家庭年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如附表二。
二、財產:
(一)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二倍,如附表二。
(二)不動產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二。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於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之範圍內自行訂定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