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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 110年02月02日)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且營業項目登記含租賃住宅包租業、租賃住宅代管業。
二、領有不動產仲介業設立備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