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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 110年02月02日)
第 8 條
經評鑑結果列為甲等以上之租屋服務事業,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或獎狀。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專責法人或機構,得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辦理受委任之租屋服務事業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