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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年08月01日)
第 10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所定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為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建造執照失其效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