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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年08月01日)
第 11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應課徵地價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主管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