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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年08月01日)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指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為初步評估乙級。
二、改善不具效益:指經本條例第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結果為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且其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二分之一。
三、基地未完成重建:指尚未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