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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年08月01日)
第 5 條
前條第四款所定重建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建計畫範圍。
二、土地使用分區。
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四、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五、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應取得之證明文件及協議書。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