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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年08月01日)
第 8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減免稅捐,其期間起算規定如下:
一、依第一款免徵地價稅:自依建築法規定開工之日起,至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止。
二、依第二款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一)地價稅:自核發使用執照日之次年起算。
(二)房屋稅:自核發使用執照日之次月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