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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 108年06月13日)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行政作業費,其額度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一)依評估費用補助。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審查費:每棟新臺幣一千元。
(三)行政作業費:每棟新臺幣五百元。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簡約)標價清單之評估費用。但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評估費用之百分之三十或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二)審查費:每棟依前目評估費用之百分之十五估算。但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三)行政作業費:每棟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
二、未領得使用執照者:
(一)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主建物面積。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