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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109年11月10日)
第 10 條
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容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