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109年11月10日)
第 12 條
申請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容積獎勵後,仍未達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上限者,始得申請第七條至第十條之容積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