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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109年11月10日)
第 5 條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二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