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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109年11月10日)
第 6 條
建築物耐震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者: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三)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