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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109年11月10日)
第 9 條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者: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