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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 107年10月11日)
第 10 條
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及評估人員應公正執行任務;對具有利害關係之鑑定案件,應遵守迴避原則。

評估人員不得同時於二家以上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執行評估及簽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