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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 107年10月11日)
第 11 條
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及評估人員相關資料有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評估人員出缺,人數不足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時,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於一個月內補足,並檢附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