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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 107年10月11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之評估業務實施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應事先通知共同供應契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