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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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 107年10月11日)
第 6 條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申請結構安全評估,其評估報告書,得視為前條所定之評估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