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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 107年10月11日)
第 7 條
與內政部營建署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機構,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定為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一、申請書。
二、共同供應契約影本。
三、五人以上評估人員之名冊。
四、評估費用計算方式。

申請案件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