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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 107年10月11日)
第 9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公告其機構名稱、代表人、地址及有效期限。

前項有效期限,為共同供應契約所載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