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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106年11月30日)
第 3 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接管營運時,應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書(以下簡稱處分書)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副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受委任或委託之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並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
一、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接管營運標的、事由及依據。
三、接管營運項目及範圍。
四、接管人名稱及地址。
五、接管人權限。
六、接管營運起始日及期間。
七、如不服處分,得於收受處分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
八、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期間,必要時,得展延之。其通知及公開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