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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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 107年02月08日)
第 3 條
非屬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部門計畫,其事業性質或規模達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得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