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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07年02月14日)
第 13 條
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