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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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07年02月14日)
第 14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