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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 107年02月14日)
第 20 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與營運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