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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 107年02月14日)
第 28 條
本中心以自有資產作為舉債擔保,應經董事會同意。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