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 107年07月31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定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