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 107年07月31日)
第 3 條
董事、監事執行職務時,知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聘任機關及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