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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 107年07月31日)
第 5 條
董事會、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其迴避;董事、監事有前條第一項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董事會、監事會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