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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07年07月31日)
第 3 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一次。但由機關代表擔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部於二個月內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