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07年07月31日)
第 3 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一次。但由機關代表擔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部於二個月內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