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07年07月31日)
第 8 條
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自評: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擬具績效評鑑自評報告送董事會,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三月一日以前報本部。
二、複評:本部收受前款績效評鑑自評報告後,應交評鑑會辦理複評。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績效評鑑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作成績效評鑑報告。
三、核定: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

本中心應於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核定後二星期內,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