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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07年07月31日)
第 9 條
本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撥本中心經費、捐(補)助、基金提撥之參據。

本部得限期命本中心就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