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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107年07月31日)
第 4 條
本中心應辦理公有不動產檢查。

內政部應對本中心之公有不動產辦理定期檢查,及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檢查結果並得納入績效評鑑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