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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  ( 108年10月05日)
第 4 條
本中心向戶政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第二條之資料時,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內政部同意函正本及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前條第二款之資料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