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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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 107年09月25日)
第 2 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