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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108年01月25日)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造冊送請下列機關辦理:
一、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
二、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及開放民眾查詢。
三、該管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