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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108年01月25日)
第 6 條
接受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但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接受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寬度可放寬至七公尺以上。